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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

作者:耿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 土地管理法户有所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性转换

法律要求和实践需求提出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地性转换的改革命题。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是突破制度制约和摆脱观念羁绊的改革举措,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地性转换有其伦理基础和历史基础,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规范构造亦为地性转换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实践发展来看,地性转换具有间接性、模糊性和非正式性的特点,可以划分为自发自为阶段、严格管制阶段、“三块地”改革阶段和新一轮改革阶段,其中蕴含了值得挖掘利用的制度资源,可以为未来发展提供启发和参考。地性转换应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尊重基层实践,突出分类施策,注重改革协同。我们可以从地性转换的决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明晰其制度要点,为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的改革目标提供理论方案。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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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学研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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